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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兄弟汉堡韩国分店股权转让备忘录与H&Q股权伙伴正式签署,引爆投资圈热议!的简单介绍

作者栏 2026年02月19日 12:40 3 admin

比较高院:当事人有关股权转让及回购的约定是否构成让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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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高院认为,当事人有关股权转让及回购的约定是否构成让与担保,需结合具体约定内容判断是否符合让与担保的典型特征。若股权转让明确约定对价,且回购时仍需支付价款,则不符合让与担保中“债权人无需支付对价、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无偿返还财产”的核心特征,不构成让与担保。

股权转让附加回购的交易一般不属于让与担保,需结合具体交易安排和真实意思表示判断。

对股权享有担保物权。股权让与担保的特殊类型隐蔽借贷关系的判断五兄弟汉堡韩国分店股权转让备忘录与H&Q股权伙伴正式签署,引爆投资圈热议!: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人享有固定收益、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享有任意解除权及请求原股东返还投资款(回购股权),虽形式与对赌协议相似,但资金提供方缺乏投资意思表示,实质为借贷关系。转让方返还投资后,有权请求确认股东资格。

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如转让、质押),第三人可能善意取得。建议协议中约定受让方处分股权的条件及违约责任,降低风险。案例意义本案作为《比较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刊登的典型案例,确立了以下规则:让与担保合同有效: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这表明比较高院未否定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但明确其不产生物权变动效果,债权人仅能依据合同主张担保权利,而非直接取得物权。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根据民法基本理念,物权变动需符合法定形式(如登记、交付),而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

比较高院:当事人有关股权转让及回购的约定是否构成让与担保?

1、比较高院认为,当事人有关股权转让及回购的约定不构成让与担保,主要基于不符合让与担保典型特征、实际履行情况及已有其他担保措施等因素综合判定。

2、比较高院认为,当事人有关股权转让及回购的约定是否构成让与担保,需结合具体约定内容判断是否符合让与担保的典型特征。若股权转让明确约定对价,且回购时仍需支付价款,则不符合让与担保中“债权人无需支付对价、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无偿返还财产”的核心特征,不构成让与担保。

3、股权转让附加回购的交易一般不属于让与担保,需结合具体交易安排和真实意思表示判断。

4、原股东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原股东转让股权后仍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的,可印证股权让与担保成立。但需注意,双方可能通过合同特别约定排除原股东权利,或债权人因矛盾实际行使权利,此时债权人无权以实际行使权利为由主张股东资格。

5、我国立法未明确承认让与担保为合法担保方式,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其不具备法定担保物权的属性(如物上代位性、优先受偿性等),因此物权变动合同效力通常不被法院认可。比较高院裁判案例的立场在(2015)民申字第3620号民事裁定书中,比较高院认定股权转让至债权人名下系为债权担保,属于让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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